摘要:为体现现代文明社会对人的尊严和人权的保护,尽快达成使用方法律的方法保护个人数据隐私权,确立保护个人数据隐私权的法律原则,界定对个人数据隐私权侵犯的构成要件看上去极为必要。关键字:个人数据隐私权法律保护原则构成要件1、对个人数据隐私权的保护应尽快纳入法制轨道通常来讲,个人私事的发生与个人空间的占有都是有形的,但,在个人空间中发生的个人私事却会生成无形的个人数据。在信息年代,个人数据扩散的最大威胁源于对信息技术的滥用与互联网道德的败坏。个人数据一旦进入国际网络,就大概在全球范围内广为传播,且无拘无束地被下载、复制。因此,伴随计算机信息互联网的进步,世界各国愈加看重对信息安全的保护,并依据互联网传输的特征将个人信息称为个人数据。完整法律意义上的个人数据隐私权应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保证公民的个人数据隐私权不受别人侵犯;二是个人数据隐私权遭到侵害时可求助法律保护。在一个文明民主的国度里,每一个公民都有预防个人数据被非法扩散的权利。个人数据隐私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应当遭到法律的保护。公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对其思维和行为所生成的个人数据具备无可争辩的所有权,国家应保护其个人数据处于秘密状况。另外,依据私权可以舍弃的原则,公民对个人数据是不是加以保护与是不是允许特定主体用,只须其具备行为能力就能自主决定。个人数据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在现代信息社会的延伸,由传统隐私权一个人享有些权利”进步为控制有关自己私人资料的权利”。这一观念变化来自于上世纪60年代将来,伴随信息传播技术的现代化,大家的信息互联网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信息技术的进步已经可以使得远距离在实时状况下为零,信息的采集、加工、传输可以在隐蔽状况下无声无息地进行,个人数据被非法借助的危险时刻存在。为了体现现代文明社会对人的尊严和人权的保护。国内使用方法律保护个人数据隐私权已刻不容缓。第一,人类逐步摆脱物质贫困,步入不再因物质条件的贫乏而影响其存活的年代,从而会将更多的注意力转向对精神生活的追求及对自我人格的关注。从工业革命的完成到电子年代的到来,大家常见感到天下真小”,大千世界有时竟找不到一处安宁的容身之地。物质文明越发达,大家对精神文明的追求愈高,也就愈感到个人隐私不容侵犯,愈感到保护个人隐私的要紧。第二,科技的进步本身具备盲目性,它不可能自发地沿着为社会绝大部分人造福的方向进步;相反,科技在有的方面被不当借助,假如没高度理性的价值评判标准加以约束、限制或取缔,那样可能带来重大的害处。信息技术及其商品的不当借助则对公民的隐私构成紧急威胁。强化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限制某些监控和特务商品的研制及借助,可为这一范围提供一个具备更高层次意义的价值评判标准,防止科技在这方面的畸形进步及其商品的不当借助风险人类自己。正由于这样,对个人数据隐私权的保护应尽快纳入法制轨道。2、个人数据隐私权法律保护原则隐私权理论诞生于19世纪下半叶,涉及隐私权的法律规范始于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这一历史现象与作为社会第一生产力的科技的进步密切有关。当今中国,伴随计算机的日渐普及和信息处置传播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数据资料已被愈来愈广泛地采集和用,各行各业内部和跨区域、跨国界的私人数据交换也正在加速进行。数据隐私权的核心问题,就是数据主体依法行使控制、保护私人资料权,约束数据用户侵权行为的根本依据。所以,对于个人数据隐私权的保护应遵循以下原则:1.个人数据为生成主体所有些原则。对于个人数据的主体《,欧盟数据保护规章》规定为自然人”,英国的《数据保护法》规定为活着的人”。个人数据主体指的是个人信息被作为数据加以采集的自然人,而不是该数据的用户。数据用户是指合法地采集、有限度地控制、用有关数据的个人或组织。明确个人数据主体是生成该数据的自然人是保护个人数据的必要首要条件。或许少量的个人数据被采集、输入数据库对用户而言并没太大的价值,但,一旦数据库所容纳的数据超越适量之后,数据的价值就愈加大。数据用户不经数据主体赞同,在整体上用个人数据是允许的,但未经主体许可披露个人数据是禁止的。这是由于数据用户对个人数据的控制权、用权仅限于合同约定的范围,个人数据为数据用户控制、用时,并不意味者主体舍弃对该数据的所有权。
2.正确搜集原则。搜集个人数据需要获得数据主体的赞同;数据用户需要以合法、公正、正确的方法搜集数据,不能使用任何欺骗、偷窃或其他非法方法;搜集的数据需要准确、完整、不过时;搜集的目的、动机需要合法、明确、具体。国内现在还没采集个人数据的登记批准规范,这是法律的一个空白点,应尽快填补。英国在1984年《数据保护法》第5条规定:只有经过登记被批准为数据用人之后,该人才有权持有个人数据。值得庆幸的是《,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方法》的发布,为保护个人数据不受侵犯提供了法律武器。数据用户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人或非法人团体,未经事先登记批准擅自采集个人数据是不可以允许的。即便经过合法批准的个人数据调查,也应当事先公开调查目的,禁止以诱骗、强迫等方法获得个人数据。
3.正确保管、用原则。持有别人数据应该是合法的,需要拥有完备的程序;对个人数据需要采取完全保障手段,预防数据的遗失、被破坏和篡改;对于研究、计划、统计需要处置个人数据时,需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谨慎防范侵犯数据主体的人格权;未经数据主体的赞同,用数据不能超越搜集目的所规定的范围;数据用户不能任意向别人透露个人数据。用数据就本质而言,是披露和公开个人数据的过程;而披露和公开别人的个人数据,又是最易导致别人隐私权受侵害的行为。其他人未经数据主体许可,以明示或隐含的方法披露个人数据都是非法的。这是由于,即便采取不指明的方法,个人数据所反映的信息在特定的条件下,大家经猜测就能辨别数据主体。比如以每次模拟试题的成绩对学生进行分班,这从法律意义上讲,侵有考生的隐私权,事实上是用隐蔽的方法让公众对其辨别。当今商业机构依据信息效益递增的规律愈来愈看重学会个人数据,当学会的信息达到一定量后,就会产生效益。有些企业无视买家的隐私权,通过各种渠道搜集个人数据,并将它扩大用。当买家填写了产品保修卡后,其他产品的传单和订购单纷至沓来。显然,买家的个人数据已经被泄密或被移作他用。从法律意义上讲,当买家为特定作用与功效、向特定对象提供个人数据时,只须数据用户同意这一数据,就是承诺了数据提供者的约定,数据用户只有在约定范围内用该数据的权利。不然,就是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3、侵犯个人数据隐私权的构成要件信息技术的进步已经可以使得远距离在实时状况下为零,信息的采集、加工、传输可以在隐蔽状况下无声无息地进行,个人数据被非法借助的危险时刻存在。公民的个人数据隐私权侵权现象层出不穷,从国内现行的法律体系来看,国内虽然在宪法、刑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中对公民的隐私权做了具体规定,但到底哪种行为是侵犯个人数据隐私权的行为,对这种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未作界定。依据国内现行法律的有关原则,侵犯个人数据隐私权的构成要件可作如下界定:1.导致了损害事实。也就是说,个人数据隐私权被侵害的直接损害是当事人心理上的不安定和精神利益的损失,间接损害是因个人数据的公开而妨碍了当事人在正常状况下应当得到的利益与当事人为消除这种损害而损失的利益。
2.损害事实是侵害人的行为所致使。即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3.侵害行为未经合法授权。即加害行为未经法律、当事人授权,或经授权后的越权或权利滥用行为。
4.侵害人的行为存在故意或过失。
5.侵害人有责任能力。以上五个要件是从侵权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侵权人的行为能力、损害后果等角度剖析的。它们之间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相辅相成,一同构成一个整体。在明确了这类要件之后,大家感觉有关个人数据隐私权的主体、客体需作一个说明。个人数据隐私权的主体一直是隐私所指向的权利原始本人。互联网经营者采集了很多的个人数据,却不是隐私权的主体,无权对用户的个人数据进行支配。他们对个人数据的处置源于权利人对权利的让渡,不能超越权力许可行使的范围。个人数据隐私权的客体包含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范围。私人信息即当事人名字、过生日、婚姻情况、教育程度、电话号码、邮件地址、信用卡号码、收入情况等。对公民的个人数据进行法律保护,其实质是在确保国家和公共利益的原则下,赋予公民对个人数据传播的控制权。然而,国内对个人数据还没专门的法律予以保护。借鉴海外的立法,及早颁布保护个人数据的有关法律,应该说,这在国内法制建设进程中,是一个急待解决的重大课题。参考文献[1]理查德.斯皮内洛.世纪道德———信息技术的伦理方面[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2]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9.[3]马秋凤.计算机信息互联网的法律问题[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1998.[4]李兵.数据隐私权立法保护初探[J].法学学刊,1999,:19-20.[5]胡胜发.美国的计算机、自由与隐私大全[J].海外法制信息,1999,:30-31.[6]石英.黑客犯罪行为的法律剖析[J].武汉交通科技大学学报,2000,:47-48.[7]王素娟.由人类基因图谱公布引发的对隐私权问题的考虑[J].年轻人平台,2001,:21-22.[8]埃瑟.戴森.2.0版数字化年代的生活设计[M].海口:海南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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